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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刑责民责都要担

发布时间:2013-12-16  来源:中国网魅力中国  字体大小[ ]

 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,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,他人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否则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,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。近日,黔南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他人白酒注册商标的民事案件。

   原告李某是酒精饮料“矮匀”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,所投资的都匀某酒厂生产的38度白酒使用该商标。2012年7月,李某发现被告胡某将仿冒“矮匀”牌酒外观包装和注册商标的酒在独山县境内销售,便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。经工商部门查获,胡某假冒数量达28535瓶,评估价值7.6万元,同年9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案件经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,判决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.8万元。胡某刑满释放后,李某向黔南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胡某侵害其享有的商标权,请求判令胡某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。

   黔南州法院在查明胡某侵权事实清楚的基础上,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,多次组织双方调解,并针对胡某已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,对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、大小等具体问题,提出合理化方案,得到双方一致认可,达成了由胡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给李某的调解协议,并当庭兑现完毕。

   法官说法:

   依照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,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,属情节严重,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侵权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后,亦不能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(姚斌)

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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