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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“无约定 无利息”

发布时间:2021-03-0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生活中,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,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吗?来了解一下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。

  【案情】

  张某通过中介王某介绍,看中了一套200万元的二手房,但首付款差了6万元。中介王某为了尽快出售此房,提出向张某借款6万元,约定欠款在张某拿到房子后两年内按月还给王某。王某把钱借给张某后,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,借条载明“今王某借给张某6万元人民币,张某须于拿房后两年内按月归还。”张某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,王某打电话让张某以每月3500元向其还款,还款时间为2年。张某发现还款数目不对后,双方因是否需要支付还款利息产生争执,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。

  【释法】

 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”因此张某并不用为6万元借款支付利息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,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

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
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,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;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
  (李静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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